宣某和老伴置有6间私房。10年前老伴去世,其后不久宣某对位于集镇上的这6间私房进行了分割。分给两个儿子每人两间,自己留下两间。宣某现已年近70,丧失了劳动能力。本想两个儿子会很好孝敬他的,不料他们竟然不孝,很少尽赡养义务。倒是大儿子跟前的年已25岁的宣萍对爷爷很好,不但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元给宣某作生活费,还经常到身边问寒问暖,给爷爷很大的精神安慰。因此,宣某想让该孙女继承他的两间私房。那么,宣某死后,其孙女宣萍有没有资格得到他的两间私房呢?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就是说,孙子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据此,宣某的孙女宣萍虽然对爷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他的两间私房。
不过,《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此,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适当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根据这些规定,宣某去世后,在分割其遗产时,考虑到宣萍对爷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一情况,她可以分得适当的房产,其份额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被继承人生前若想让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获得自己的遗产,也可以采用立遗嘱的方式进行赠与。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叫作遗赠。遗赠自遗赠人死亡时生效,且它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效力。因此,宣某现在可以立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将两间私房赠给孙女宣萍。这样,在他去世后,如果宣萍于两个月内作出愿意接受的表示,两间私房就归宣萍所有了。当然,所立的遗赠遗嘱应当有效,包括内容有效和形式合法。